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时,或在施工现场及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附表1)所列残疾之一者。本公司按照附表1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对被保险人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1所列两项以上(含)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一项;若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较后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可与较前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则按照合并后较严重残疾项目给付保险金,但应扣除对前次残疾项目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投保前已患有附表所列残疾,或者被保险人前次残疾系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则视为对该项残疾已向其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位被保险人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保险金额扣除对该被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被保险人死亡日期,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确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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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被保险人死亡日期,按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确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附表1)所列残疾之一者。保险公司按照附表1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1所列两项上(含)身体残疾的,保险公司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若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较后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可与较前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则按照合并后较严重残疾项目给付保险金,但应扣除对前次残疾项目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于投保前已患有附表所列残疾,或者前次残疾系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则视为对该项残疾已向其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该保险金额为限。 |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或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
3.工程停工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4.因任何原因导致的流产、分娩;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7.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9.被保险人整容、药物过敏或发生医疗事故;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探险、驾驶滑翔机、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车等;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身故的,本合同对于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从事高危行业和运动、未遵医嘱服药、医疗事故、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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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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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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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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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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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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