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疾病身故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1年内(含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1年期限届满之日,下同),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之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2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1年后(不含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1年期限届满之日,下同)直至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之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1%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二)长期护理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1年内,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本公司按照观察期结束之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20%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1年后直至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本公司按照观察期结束之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1%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三)健康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且本附加险合同仍然有效的,本公司按当时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健康关爱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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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保险金 | 自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1年内(含自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1年期限届满之日,下同),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疾病身故之日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的12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1年后(不含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1年期限届满之日,下同)直至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疾病身故之日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1%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
长期护理保险金 | 自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1年内,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保险公司按照观察期结束之日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20%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附 加险合同终止。 自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1年后直至保险期间届满,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保险公司按照观察期结束之日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1%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
健康关爱保险金 | 若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且附加险合同仍然有效的,保险公司按当时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健康关爱保险金,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
(七)未告知的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八)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发生医疗事故或因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一)项情形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被保险人因上述除第(一)项之外的其他情形身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之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障期限:与主合同一致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从事高危运动、医疗事故、既往病并发症、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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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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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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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1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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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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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1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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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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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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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1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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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120% (丧失日常生活能力180天后,仍持续此状态可领取) |
保单生效1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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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101% (丧失日常生活能力180天后,仍持续此状态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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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关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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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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