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疾病护理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90 天)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或于等待期内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中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的总和,本附加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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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护理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于等待期(90 天)内因疾病导致首次发或于等待期内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疾病中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的总和,合同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90 天)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中一项或多项,将自确诊所患约定的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身故,根据您选择的领取方式按以下标准之一给付疾病护理保险金。 年领:将每年在保险单周年日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护理保险金。 月领:每月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8.4%给付疾病护理保险金。疾病护理保险金的保证给付期间为十年。若自开始领取疾病护理保险金后于保证给付期间内身故的,将尚未领取完毕的保证给付期间内的金额提前一次性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或被保险人发生前述情况同时存在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1.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5.1.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1.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1.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1.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1.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1.7 遗传性疾病(严重肌营养不良症除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5.2 发生上述5.1.1 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疾病护理金 | 月领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8.4% (确诊疾病起至身故,每月领取一次) |
年领 |
基本保额 (确诊疾病起至身故,每年领取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