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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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
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所列残疾之一者,本公司按照表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
疾保险金。若届时治疗仍未结束,则对该第180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
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所列两项以上(含)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一项;若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
残疾保险金。
若较后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可与较前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则按照合并后较严重残疾项目给
付保险金,但应扣除对前次残疾项目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投保前已患有附表所列残疾,或者被
保险人前次残疾系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则视为对该项残疾已向其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
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
因造成附表所列残疾之一者,本公司按本条第一款确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金额的4倍额外给付航空意外残疾
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
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条第二款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的4倍额外给付航空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在医院治疗,本公司就其自此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
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均按本合同约定分
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保险金额的10%为限。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
作单位和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本公司仅对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扣除该项补偿后的余
额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
疗,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天开始每天按保险金额的万分之二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一保险
单年度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为180天。每次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等于实际住院天数,但
最多为90天。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救护车费用,本公司按其实际
支出给付救护车费用保险金,但每次事故给付不超过300元,且累计给付的救护车费用保险金以保险金额的2%
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航空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条第二款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的4倍额外给付航空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航空意外残疾特别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附表所列残疾之一者,本公司按本条第一款确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金额的4倍额外给付航空意外残疾特别保险金。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日开始每天按保险金额的万分之一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救护车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救护车费用,本公司按其实际支出给付救护车费用保险金,但每次事故给付不超过300元,且累计给付的救护车费用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2%为限。 |
保险利益 |
最高保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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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外 |
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残疾 |
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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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身故 |
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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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者
保险期间:一年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 责任免除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整容、药物过敏或发生医疗事故;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驾驶滑翔机、武术比赛、摔 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9.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0. 被保险人处于车辆、轮船、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伤害; 11. 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12.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整容、药物过敏、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危运动、违反承运人安全规定、处于交通工具放置货物的部分、腰椎盘突出症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张先生,投保我公司《昆仑吉祥年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一份,缴纳保费100元,保险期间一年,基本保额10万。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谁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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