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以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年金
被保险人自第10个保单周年日起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的,我们将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5%给付年金,若该金额高于年金给付时累计已交保费的20%,则我们将按您累计已交保费的20%给付年金,年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当保单账户价值低于500元时,我们停止给付年金,合同继续有效。当保单账户价值大于等于500元时,我们继续给付年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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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保险公司将以身故当时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年金 | 自第10个保单周年日起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的,保险公司将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5%给付年金,若该金额高于年金给付时累计已交保费的20%,则保险公司将按您累计已交保费的20%给付年金,年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当保单账户价值低于500元时,保险公司停止给付年金,合同继续有效。当保单账户价值大于等于500元时,保险公司继续给付年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它权利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