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按保险合同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合同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若合并前次(含保险责任开始前)伤残,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按照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保险责任开始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未予赔付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上述所列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总额以保险合同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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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身故,我们按保险合同所载明该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合同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保险期间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投保范围
(1) 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我们投保本合同。
(2) 被保险人:经我们同意,团体所属成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与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猝死、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6) 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的意外;
(7)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它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 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0)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猝死、酒驾、无证驾驶、妊娠或分娩、精神行为障碍、整容手术、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细菌或病毒感染、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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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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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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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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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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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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