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天内,主被保险人发生危重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终止,并无息退还保险费。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危重疾病,无等待期。
危重疾病保险金
主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危重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向危重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危重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随之终止。
妊娠期特定疾病保险金
主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受孕,并于46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妊娠期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妊娠期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妊娠期特定疾病保险金”。 妊娠期特定疾病保险金仅给付一次,给付一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主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受孕,并于46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分娩产出的连带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40%向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仅给付一次,给付一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保障项目 | 说明 |
---|---|
危重疾病保险金 | 若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危重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危重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合同随之终止。 |
妊娠期特定疾病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受孕,并于46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合同约定的妊娠期特定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妊娠期特定疾病保险金”。 |
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受孕,并于46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分娩产出的连带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合同约定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主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危重疾病保险金、妊娠期特定疾病保险金、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是危重疾病定义所述经输血或因职业关系导致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除外;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但连带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规定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且满足给付条件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危重疾病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
妊娠期特定疾病
|
基本保额×20% (保单生效后怀孕,且46周岁前确诊可领取) |
|
新生儿先天性疾病
|
基本保额×40% (保单生效后怀孕,且46周岁前分娩,保险期间内确认可领取)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