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其身故时的当年度保险金额和现金价值相比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导致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并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我们按其诊断确定全残时的当年度保险金额和现金价值相比较高者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106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时,我们按本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其身故时的当年度保险金额和现金价值相比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高残,并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按其诊断确定全残时的当年度保险金额和现金价值相比较高者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年满106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时,按本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6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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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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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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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度保险金额或保单现金价值 |
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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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度保险金额或保单现金价值 |
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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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度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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