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未满十八周岁身故或于缴费期限内身故,我们按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已满十八周岁且于缴费期限届满后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存年金
被保险人在犹豫期结束后次日及之后每届满一个保单年度仍生存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生存年金受益人给付“生存年金”,但最高给付至被保险人八十七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八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向祝寿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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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未满十八周岁身故或于缴费期限内身故,按已经保险 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已满十八周岁且于缴费期限届满后身故,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的10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生存年金 | 若在犹豫期结束后次日及每届满一个保单年度仍生存的,按 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生存年金受益人给付“生存年金”,但最高给付至被 保险人八十七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
祝寿保险金 | 在年满八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向祝寿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17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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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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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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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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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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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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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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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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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保单生效起至87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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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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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88周岁,领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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