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之和。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导致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并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我们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与被保险人全残诊断确定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之和。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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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之和。 |
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导致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并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我们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与被保险人全残诊断确定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之和。 |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17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终身。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认全残时的本合同的保单账户现金价值。对于已收取的本合同终止日之后的风险保险费,我们将一并退还其他权利人。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认全残时的本合同的保单账户现金价值。对于已收取的本合同终止日之后的风险保险费,我们将一并向您退还。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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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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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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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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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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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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