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其本附加合同保障生效之日起约定 天数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医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约定 天数称为等待期。续保或因意外伤害事故于医院治疗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移植术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重大器官移植术或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在医院治疗导致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重大器官移植术或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器官移植术或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移 植术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重大器官移植术或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在医院治疗导致附表所列 全残项目之一,并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我们按本附加 合同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重大器官移植术或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基本保险 金额”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器官移植术或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全残 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移植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医院进行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移植或进行脐带血造血干细胞辅助治疗所支 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约定赔付比例向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移植医疗 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移植医疗保险金”。 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移植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 同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移植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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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器官移植 术或脐带血造 血干细胞移植 术身故保险金 | 因重大器官移植术或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在医院治疗导致身故,按本附加合同所载明的“重大器官移植术或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器官移植术或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移植术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移植医疗保险金 | 在医院进行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移植或进行脐带血造血干细胞辅助治疗所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约定赔付比例向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移植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移植医疗保险金”。 |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全残保险金 | 因重大器官移植术或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在医院治疗导致附表所列 全残项目之一,并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按本附加合同所载明的“重大器官移植术或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基本保险 金额”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器官移植术或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于医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
(4)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6)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他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 在此限;
(8) 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性病,先 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 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既往症,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9)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 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于医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 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继续有效。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移植术身故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约定保额 |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全残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约定保额 |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移植医疗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x 约定报销比例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疾病含有观察期,实际观察天数以生效保单为准。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医疗事故、私自用药、体检、康复治疗、患艾滋病、进行高风险活动、先天性疾病、既往症、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