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残疾保险金,可选部分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和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同时选择附加可选部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根据投保人选择附加的组合,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旅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 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旅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 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发生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 例表”(见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并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 的,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 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 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 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 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 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上述所列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总额以保 险合同所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旅行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医院进行治疗,我们按照事故发
生之日起 180 天内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
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及任何商业保险机构
等其他途径给付的金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 8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旅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
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于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按保险合同上所
载明的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
但每次事故住院天数最高以180天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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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按保险合同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发生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并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合同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于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按保险合同上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但每一被保险人每次事故住院天数最高以180天为限。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于医院治疗,我们按照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及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其他途径给付的金额和约定的免赔额后的剩余部分,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从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合同期满日 24 时止,最长不超过 180 天,
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且以保险单签发地的时间为准。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它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客运交通工具;
(14)被保险人疗养、康复治疗;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殴斗、妊娠流产分娩、精神和行为障碍、整容、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细菌病毒感染、参加高危运动、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搭乘非法交通工具、疗养、康复治疗、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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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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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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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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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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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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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残疾程度约定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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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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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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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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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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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日补贴额×实际住院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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