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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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于医院治疗,按照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及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其他途径给付的金额和约定的免赔额后的剩余部分,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妊娠怀孕流产、精神疾病、整容、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细菌病毒感染、参加高危运动、康复治疗、义肢、美容、视力矫正、外科整形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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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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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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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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