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导致合同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并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注:被保险人发生责任免除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约定见保险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它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规定 | |||||||
最低投保年龄(周岁)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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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投保年龄(周岁) |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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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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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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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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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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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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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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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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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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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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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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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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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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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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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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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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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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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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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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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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