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龙附加定期寿险(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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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18-62周岁
投保年龄
3/5/10/15/20/25/30年
投保年限
定期寿险,保险期限有7种可供灵活选择,承担身故和全残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导致合同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并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注:被保险人发生责任免除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约定见保险条款。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险案例

 投保案例:


张先生,30岁,选择基本保险金额50万元的君龙附加定期寿险(2009),交费期20年,保障年期20年,年交保费1,350元。

示意图:

 

温馨提示:

保额限制
最低保额 10,000元
最高保额 最高可达主约保额的5倍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它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规定
最低投保年龄(周岁)
18
最高投保年龄(周岁)
3年
5年
10年
15年
20年
25年
30年
62
60
55
50
45
40
35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君龙附加定期寿险条款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基本保额
全残
基本保额
谁能保
18-62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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