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猝死,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5、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导致的意外;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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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保险公司按该类风险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发生合同约定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按该类风险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投保年龄:符合投保年龄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