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本公司将按身故当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保险期满日的24时,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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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身故当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保险期满日的24时,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助动交通工具;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除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