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康康立方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35种轻症、20种中症、110种重疾保障,确诊可豁免保费,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可二次赔付,还有身故或全残、疾病终末期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等待期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个复效日起90日(含)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身故、全残或达到疾病终末期的,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身故、全残或达到疾病终末期的,则无等待期。

 

二、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3次为限。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不承担其他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中症疾病定义和轻症疾病的,本公司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重大疾病定义和轻症疾病的,本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若本公司已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三、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3次为限。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不承担其他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重大疾病定义和中症疾病的,本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若本公司已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四、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3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3次时,本合同终止。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同时,本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为零,本公司将继续承担其他种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的保险责任。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天(含)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除首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种类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天(含)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除首次、第二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种类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本公司给付了一种重大疾病保险金,就不承担另一种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五、恶性肿瘤二次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罹患的首次重大疾病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自确诊之日起5年后,再次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条款约定的“恶性肿瘤”,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二次保险金。本合同给付的恶性肿瘤二次保险金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如果首次重大疾病非恶性肿瘤,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六、急性心肌梗塞二次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罹患的首次重大疾病为本合同约定的急性心肌梗塞,自确诊之日起5年后,再次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条款约定的“急性心肌梗塞”,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急性心肌梗塞二次保险金。本合同给付的急性心肌梗塞二次保险金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如果首次重大疾病非急性心肌梗塞,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七、脑中风后遗症二次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罹患的首次重大疾病为本合同约定的脑中风后遗症,自确诊之日起5年后,再次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条款约定的“脑中风后遗症”,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脑中风后遗症二次保险金。本合同给付的脑中风后遗症二次保险金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再次确诊的脑中风后遗症须由颅脑显影或影像学检查证实为新一次的中风,并符合重大疾病“脑中风后遗症”的定义条件。如果首次重大疾病非脑中风后遗症,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八、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以前身故的,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30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以后身故的,本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若本公司已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即使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九、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以前全残的,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300%给付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以后全残的,本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若本公司已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即使被保险人全残,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十、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本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以前达到疾病终末期的,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3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的,本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若本公司已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关于上述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四种保险金,本公司给付了其中一种保险金,就不承担另外三种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十一、被保险人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本公司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付,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个复效日起90日(含)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身故、全残或达到疾病终末期的,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身故、全残或达到疾病终末期的,则无等待期。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3次为限。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不承担其他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3次为限。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不承担其他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3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3次时,合同终止。第一次至第三次皆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间隔期365(含)天。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给付了一种重大疾病保险金,就不承担另一种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恶性肿瘤二次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罹患的首次重大疾病为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自确诊之日起5年后,再次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条款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二次保险金。合同给付的恶性肿瘤二次保险金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如果首次重大疾病非恶性肿瘤,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急性心肌梗塞二次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罹患的首次重大疾病为合同约定的急性心肌梗塞,自确诊之日起5年后,再次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条款约定的“急性心肌梗塞”,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急性心肌梗塞二次保险金。合同给付的急性心肌梗塞二次保险金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如果首次重大疾病非急性心肌梗塞,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脑中风后遗症二次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罹患的首次重大疾病为合同约定的脑中风后遗症,自确诊之日起5年后,再次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条款约定的“脑中风后遗症”,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脑中风后遗症二次保险金。合同给付的脑中风后遗症二次保险金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再次确诊的脑中风后遗症须由颅脑显影或影像学检查证实为新一次的中风,并符合重大疾病“脑中风后遗症”的定义条件。如果首次重大疾病非脑中风后遗症,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以前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30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以后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若保险公司已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即使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同时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以前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300%给付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以后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若保险公司已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即使被保险人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责任,同时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付,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时,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以前达到疾病终末期的,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3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若保险公司已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同时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罹患轻症、中症、重大疾病或身故、全残、达到疾病终末期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者滥用政府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助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保险条款9.8中所列第29、34、88种重大疾病除外);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终止,如果投保人选择的是一次性交付的交费方式,本公司向除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投保人选择的是分期交付的交费方式,且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除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至第(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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