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个复效日起90日(含)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身故或全残的,则无等待期。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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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个复效日起90日(含)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合同约定的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合同约定的身故或全残的,则无等待期。 |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助动交通工具;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如果投保人选择的是一次性交付的交费方式,本公司向除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投保人选择的是分期交付的交费方式,且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除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18-65周岁
保险期间:至7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