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 后,且交费期满日之前(不含交费期满日),本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未满 61 周岁, 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160%;
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已满61 周岁, 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120%;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后,且交费期满日(含)之后,本公司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未满 61 周岁,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160%;
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已满61 周岁,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120%;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 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当年度的保险金额。
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内,当年度的保险金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年度保险金额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5%以年复利增加,即当年度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乘以(1+3.5%)。
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身故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与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 的乘积计算。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一次性交付的保险费计算。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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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一)若身故时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身故时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若身故时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后,且交费期满日之前(不含交费期满日),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身故时到达年龄未满61周岁,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60%; 身故时到达年龄已满61周岁,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20%;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若身故时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后,且交费期满日(含)之后,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身故时到达年龄未满61周岁,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60%; 身故时到达年龄已满61周岁,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20%;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身故合同当年度的保险金额。 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内,当年度的保险金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年度保险金额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5%以年复利增加,即当年度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乘以(1+3.5%)。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助动交通工具;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投保人选择的是一次性交付的交费方式, 本公司向除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投保人选择的是分期交付的交费方式, 且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除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8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