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给付
自本合同生效满一年起至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被
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
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
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6%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
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
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可免交本合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全残之日起的续
期保险费,已豁免保费视为已交,本合同继续有效。
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1.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2.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3.保险单上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本
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保险金给付 | 自合同生效满一年起至年满5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被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6%给付生存保险金。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 若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 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身故或全残时累计已交保险费; 2.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 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可免交本合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全残之日起的续 期保险费,已豁免保费视为已交,本合同继续有效。 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1.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2.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3.保险单上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 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助动交通工具;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如果投保人选择的是趸交的交费方式,本公司向除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果投保人选择的是期交的交费方式,且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向除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之一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行为导致
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