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自投保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起 180 日内,若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经本公司查核属实,且确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以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自投保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起 180 日后(含 180 日), 若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经本 公司查核属实,且确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以内,本公司将给付重大 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随之终止。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 同生效日时的年龄为 0 周岁(见 8.6)至 29 周岁,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为主险 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 4 倍;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日时的年龄为 30 周岁至 39 周岁,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为主险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 3 倍;若被保险人 在主险合同生效日时的年龄为 40 周岁以上(含 40 周岁),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 金为主险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 2 倍。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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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本保单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自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起180 日内,若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经查核属实,且确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以内,将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保单及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自投保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起180 日后(含180 日),若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经本 公司查核属实,且确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以内,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随之终止。若在主险合同生效日时的年龄为0 周岁至29 周岁,重大疾病保险金为主险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4 倍;若在主险合同生效日时的年龄为30 周岁至39 周岁,重大疾病保险金为主险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3 倍;若在主险合同生效日时的年龄为40 周岁以上(含40 周岁),重大疾病保险金为主险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2 倍。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患有本附加险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 行驶证的机动车、助动交通工具;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 宣告或认定为准);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或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 止,本公司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 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投保主险时0-29周岁 | 已交保费 |
主险已交保费 x 4 |
投保主险时30-39周岁 | 主险已交保费 x 3 | ||
投保主险时已满40周岁 | 主险已交保费 x 2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醉酒、先天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