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1)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仍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期满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含一年)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照下列两项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① 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5%;
② 投保人所交保费(不计利息)。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3)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①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不高于30 万元,按个人账户价值金额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②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大于30 万元,按30 万元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4)私家车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驾驶、乘坐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在给付第(2)项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下列金额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①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时的年龄为0 周岁至50 周岁,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的9 倍与90 万元的较小者给付被保险人私家车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②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时的年龄为51 周岁至65 周岁,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的4 倍与40 万元的较小者给付被保险人私家车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仍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期满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含一年)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照下列两项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随之 终止。 ① 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5%; ② 投保人所交保费(不计利息)。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 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主险合同随之终 止。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 接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在给付第(2)项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下列金额 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①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不高于30 万元,按个人账户价值金额 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②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大于30 万元,按30 万元给付公共交 通工具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
私家车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驾驶、乘坐私家车期间遭 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 致身故,本公司在给付第(2)项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下列金额给付私家 车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①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时的年龄为0 周岁至50 周岁,本公司 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的9 倍与90 万元的较小者给付被保险人私 家车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②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时的年龄为51 周岁至65 周岁,本公司 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的4 倍与40 万元的较小者给付被保险人私 家车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
投保年龄
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天至六十五周岁。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0 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助动交通工具;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8)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9)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0)被保险人处于车辆、轮船、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伤害;
(11)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和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12)被保险人驾驶、乘坐私家车时,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车厢外部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满期金 | 个人账户价值 | |
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 (保单生效含一年内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105%或已交保费) |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不高于30万元 | 个人账户价值 |
个人账户价值大于30万元 | 30万元 | |
私家车意外身故 | 保单生效时年龄为0至50周岁 | 9倍个人账户价值或90万元 |
保单生效时年龄为51至65周岁 | 4倍个人账户价值或40万元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处于车辆、轮船、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伤害;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在汽车和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驾驶、乘坐私家车时,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在汽车车厢外部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