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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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若因意外伤害,经医生诊断须在医院接受门急诊医疗服务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医疗)管理机构规定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住院治疗费用),将在扣除从社会保险及其他医疗保险得到的补偿后按照9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但每年给付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意外门急诊每年给付限额。 |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醉酒(见7.6)、斗殴(见7.7)、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助动交通工具;
(7) 牙齿治疗、美容手术或非医疗性的服务;
(8)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含剖腹产)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受此限;
(9) 被保险人在诊疗过程中因医疗事故而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蹦极、跳伞、滑翔翼、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攀岩、探险、特技、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活动,另有约定的除外;
(1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12)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门急诊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社会和公费医疗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x 90%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醉酒、非医疗性服务、流产分娩及其并发症、医疗事故、进行高风险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