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二、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包括受伤、异常症状和疾病,但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知晓并同意承保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生物化学污染;
五、在中国境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被保险人用药时长符合慈善机构援助用药申请条件,但因被保险人未提交相关申请或者提交材料不全,导致未通过慈善机构审核所发生的药品费用;被保险人通过援助用药审核,但因被保险人的原因未领取援助药品,视为被保险人自愿放弃本合同项下适用的保险权益。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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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且于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恶性肿瘤,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用于治疗该恶性肿瘤且满足以下条件的特种药品费用,保险公司在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内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 保险公司承担保险金责任的特种药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使用特种药品的药品处方必须由医院专科医生开具且属于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合理且必要的特种药品且处方药量不超过1个月; 二、处方开具的特种药品在合同附表1所列的药品清单范围内; 三、特种药品必须自医院或保险公司指定的药店购买,且购买票据必须出自医院或保险公司指定的药店; 四、在保险公司指定的药店购买特种药品前,使用特种药品的药品处方必须经过保险公司的特种药品处方审核流程并按合同第十九条约定的流程取药。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且于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恶性肿瘤,如果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之前(含届满日当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给付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但以初次确诊患上恶性肿瘤之日起一年为限。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之和,最高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为限。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