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祥人寿如意保年金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59周岁
投保年龄
15年
投保年限
属于投资理财保障产品,提供生存金、满期生存金保障,还有身故或全残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1)特别生存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第5、6、7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我们在第5、6、7个年生效对应日按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的特别生存金给付比例给付特别生存金。其中,特别生存金给付比例按以下规定:

趸交特别生存金给付比例12%;3年交特别生存金给付比例40%;5年交特别生存金给付比例80%;10年交特别生存金给付比例100%。

(2)增额生存金

自本合同第8个年生效对应日起(含当日)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前(不含当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在每个年生效对应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对应的增额生存金给付比例给付增额生存金。其中,增额生存金给付比例按以下规定:

年生效第8个对应日增额生存金给付比例108%;年生效第9个对应日增额生存金给付比例118%;年生效第10个对应日增额生存金给付比例128%;年生效第11个对应日增额生存金给付比例138%;年生效第12个对应日增额生存金给付比例148%;年生效第123个对应日增额生存金给付比例158%;年生效第14个对应日增额生存金给付比例168%。

 

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患上本合同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我们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满期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8%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生存保险金 (1)特别生存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第5、6、7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在第5、6、7个年生效对应日按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的特别生存金给付比例给付特别生存金。其中,特别生存金给付比例按以下规定: 趸交特别生存金给付比例12%;3年交特别生存金给付比例40%;5年交特别生存金给付比例80%;10年交特别生存金给付比例100%。 (2)增额生存金 自合同第8个年生效对应日起(含当日)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前(不含当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在每个年生效对应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对应的增额生存金给付比例给付增额生存金。其中,增额生存金给付比例按以下规定: 年生效第8个对应日增额生存金给付比例108%;年生效第9个对应日增额生存金给付比例118%;年生效第10个对应日增额生存金给付比例128%;年生效第11个对应日增额生存金给付比例138%;年生效第12个对应日增额生存金给付比例148%;年生效第123个对应日增额生存金给付比例158%;年生效第14个对应日增额生存金给付比例168%。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患上合同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8%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9周岁

 

保险期间: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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