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祥人寿康爱一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80种重大疾病、20种轻症疾病,10种慢性疾病保障,重疾还有关爱金,确诊重疾/轻症/慢性疾病可豁免保费,身故和全残也有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二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二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合同所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二、重大疾病关爱金
如果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我们应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的,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另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4%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重大疾病关爱金分12个月等额给付,每月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2%。
首次重大疾病关爱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一并给付,余下各次于首次给付日期在每月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给付,给付满12次时,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重大疾病关爱金给付期间身故,我们一次性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24%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关爱金),本合同终止。


三、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二十八条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二十八条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合同所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轻症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合同第二十八条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关爱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四、慢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二十九条所定义的慢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慢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慢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二十九条所定义的慢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合同所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慢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慢性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九条所定义的慢性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关爱金,不再给付慢性疾病保险金。


五、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18周岁年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或患上本合同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我们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于18周岁年生效对应日之后(含当日)身故或患上本合同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我们无息退还本合同所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六、保险费豁免
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二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第二十八条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第二十九条所定义的慢性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慢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慢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及慢性疾病必须在生前诊断,任何身故后的尸检诊断不包括在内。

本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二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第二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重大疾病关爱金 如果按照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另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4%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重大疾病关爱金分12个月等额给付,每月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2%。 首次重大疾病关爱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一并给付,余下各次于首次给付日期在每月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给付,给付满12次时,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重大疾病关爱金给付期间身故,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24%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关爱金),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二十八条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第二十八条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轻症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合同第二十八条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关爱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慢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二十九条所定义的慢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慢性疾病保险金,合同的慢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第二十九条所定义的慢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慢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慢性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合同第二十九条所定义的慢性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关爱金,不再给付慢性疾病保险金。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18周岁年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或患上合同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于18周岁年生效对应日之后(含当日)身故或患上合同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无息退还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保险费豁免 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二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第二十八条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第二十九条所定义的慢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慢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慢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慢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关爱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慢性疾病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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