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二、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医疗保险金
附带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患上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的10种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需要治疗,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医疗保险金,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医疗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若附带被保险人为多人,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医疗保险金给付均按上述规定办理,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医疗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期间届满附带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急)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5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90日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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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终止手术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妊娠满12周后,因胎儿初次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先天性疾病而流产、引产的,本公司给付妊娠终止手术保险金,合同终止。 |
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医疗保险金 | 附带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患上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的10种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需要治疗,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医疗保险金,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医疗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若附带被保险人为多人,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医疗保险金给付均按上述规定办理,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医疗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期间届满附带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给付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急)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5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90日为限。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因胎儿先天性疾病导致流产、引产或附带被保险人患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并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妊娠终止手术保险金或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包括受伤、异常症状和疾病,但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知晓并同意承保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患有性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本合同订立时已知悉胎儿患特定先天性疾病的。
投保年龄:20-4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