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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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 事故,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直 接导致身故,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若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直接 导致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六、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十、 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的意外;
十一、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它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
十二、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三、 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十四、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故意斗殴、妊娠流产分娩、精神疾病、整容、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细菌病毒感染、参加高危运动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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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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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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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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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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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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