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卫二级以上医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住院医疗日额乘以合理的实际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对每一被保险人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日数以180天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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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我们按意外伤害住院医疗日额乘以合理的实际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范围: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或其他我们认可的成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我们审核同意,可作为其附带的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投保人范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本单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向我们投保本保险。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不应低于5人,而且本单位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75%以上投保。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诊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一、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 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的治疗;
三、 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四、 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腰部扭伤、视网膜脱离、疗养、美容、视力矫正、外科整形。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要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五、 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六、 主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被保险人因保单特别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事项、保单生效前的已遭受的意外伤害、洗牙、牙齿保健、视力矫正、变性手术、整容矫形、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治疗、主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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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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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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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日补贴×实际住院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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