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或第(3)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您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除“2.5 责任免除”外,本主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详见“1.3 犹豫期”、“3.2 保险事故通知”、“6.2 效力恢复”、“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9.1 年龄性别错误”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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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主合同终止,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两项 之较大者: (1)主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且身故之日在主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的,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两项之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 (2)主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合同约定所列比例。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且身故之日在主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之后的,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三项之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 (3)主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合同约定所列比例。 |
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发生主合同所界定的全残,主合同终止,保险公司给付全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发生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全残保险金等于以下两项之较大者: (1)主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全残时主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且全残之日在主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的,全残保险金等于以下两项之较大者: (1)被保险人全残时主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 (2)主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合同约定所列比例。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且全残之日在主合同交费期间届 满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之后的,全残保险金等于以下三项之较大 者: (1)被保险人全残时主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全残时主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 (3)主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合同约定所列比例。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