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需治疗或产生相关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酗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输血导致的除外;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6)被保险人未书面告知的、在本主合同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确诊的疾病,本主合同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7)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8)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用法不符;
(9)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药品对被保险人所罹患的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有效;
(10)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11)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者批准的药品或者药物。
除“2.6责任免除”外,本主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详见“2.3等待期”、“2.4保险责任”、“2.5保险金计算方法”、“3.2保险事故通知”、“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1年龄错误”、“7.2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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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主合同所界定的任何一种特定恶性肿瘤,对于治疗该特定恶性肿瘤发生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实际药品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给付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