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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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年金 | 年金给付日,若仍然生存,根据下列规定给付年金: (1)合同生效日后六十日:年金=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1%。 (2)被保险人年满61 周岁前的各保险合同周年日:年金=保险金额×交费期 间(年数)×1%。 (3)被保险人年满61 周岁至年满74 周岁的各保险合同周年日,年金=保险 金额×交费期间(年数)×2%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在合同期满日仍生存,按规定给付满期生存保 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 天至60 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4 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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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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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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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未满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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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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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已满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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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身故时交费年度数×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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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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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身故时交费年度数×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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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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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后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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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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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起至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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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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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周岁至74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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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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