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或第(3)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两项之较大者: (1)主保险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主保险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身故之日在主保险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的,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两项之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主保险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 (2)主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给付比例。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身故之日在主保险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之后的,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三项之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主保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主保险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 (3)主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给付比例。
给付比例: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
全残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全残时未满18周岁,全残保险金等于以下两项之较大者: (1)主保险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全残时主保险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全残之日在主保险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的,全残保险金等于以下两项之较大者: (1)被保险人全残时主保险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 (2)主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给付比例。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全残之日在主保险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之后的,全残保险金等于以下三项之较大者: (1)被保险人全残时主保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全残时主保险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 (3)主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给付比例。
给付比例: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