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富6号年金保险(万能型)(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70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年金理财保障产品,自第10年起,每年开始领取年金至个人账户价值为零,身故也有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年金

自本合同第10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含第10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则我们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趸交保险费的5%给付1次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按该次年金给付金额等额减少。

若保单周年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本合同趸交保险费的5%,则我们按该保单周年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于零,本合同效力中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已支付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年金金额、累计部分领取金额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之日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年金 自合同第10个保单周年日起,若于每个保单周年日(含第10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则保险公司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趸交保险费的5%给付1次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按该次年金给付金额等额减少。 若保单周年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合同趸交保险费的5%,则保险公司按该保单周年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于零,合同效力中止。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则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已支付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年金金额、累计部分领取金额后的余额;(2)被认定身故之日的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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