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本附加合同第3 个保单周年日起(含当日),若被保险人仍生存,则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随时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我们按申请的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申请的金额不得超过申请当时本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生存保险金后,个人账户价值按该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金额等额减少。
身故保险金
若本附加合同于被保险人18 周岁之前生效,且被保险人于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之前身故,则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本附加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
(2)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若本附加合同于被保险人18 周岁之前生效,且被保险人于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之后(含24 时)身故,则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本附加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的105%;
(2)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若本附加合同于被保险人18 周岁之后(含18 周岁)生效,且被保险人于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之前身故,则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本附加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的120%;
(2)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若本附加合同于被保险人18 周岁之后(含18 周岁)生效,且被保险人于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之后(含24 时)身故,则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本附加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的105%;
(2)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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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第3 个保单周年日起(含当日),若仍生存,则生存保险金 受益人可随时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按申请的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申请的金 额不得超过申请当时本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生存保险金后,个人账户价 值按该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金额等额减少。 |
身故保险金 | 若合同于18 周岁之前生效,且于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 年日当日24 时之前身故,则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 同效力终止。 (1)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 (2)被认定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若合同于18 周岁之前生效,且于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 年日当日24 时之后(含24 时)身故,则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 金,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的105%; (2)被认定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若合同于18 周岁之后(含18 周岁)生效,且于首个保单 周年日当日24 时之前身故,则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的120%; (2)被认定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若合同于18 周岁之后(含18 周岁)生效,且于首个保单 周年日当日24 时之后(含24 时)身故,则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 金,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的105%; (2)被认定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附加合同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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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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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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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保单生效第3年,可申请领取,领取后个人账户价值相应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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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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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时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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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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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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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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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5%)或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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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时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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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保单周年日前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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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20%)或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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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保单周年日后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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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5%)或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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