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或全残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和基本保额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持续奖金
若本合同生效日起10年内,您的每一期期交保险费均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在宽限期内支付,自您支付第11期期交保险费起,我们将每期给付持续奖金并计入您的个人账户,每期持续奖金的金额为当期已交期交保险费金额的1.5%。若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发生期交保险费缓交的情况,则自缓交当期开始,我们不再给付持续奖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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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被认定身故或全残之日的个 人账户价值和基本保额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持续奖金 | 若合同生效日起10年内,您的每一期期交保险费均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在宽限 期内支付,自您支付第11期期交保险费起,我们将每期给付持续奖金并计入您的个人账户,每期持续奖金的金额为当期已交期交保险费金额的1.5%。若合同有效期 限内发生期交保险费缓交的情况,则自缓交当期开始,我们不再给付持续奖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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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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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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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基本保额 |
持续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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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已交保费×1.5% (按期缴费,则第11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