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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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给付 | (1)自合同犹豫期满次日至第N-1个(N代表交费期间)保单周年日止,若在合同犹豫期满次日及每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合同仍然有效,我们按约定给付年金。 (2)自合同第N个保单周年日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不含合同满期日),若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合同仍然有效,我们按合同期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年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且合同仍然有效,则我们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 (2)被认定身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
年金给付
(1)自合同犹豫期满次日至第N-1个(N代表交费期间)保单周年日止,若在合同犹豫期满次日及每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合同仍然有效,我们按约定给付年金。 (2)自合同第N个保单周年日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不含合同满期日),若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合同仍然有效,我们按合同期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年金。
满期保险金
若生存至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且合同仍然有效,则我们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 (2)被认定身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保什么 | 保多少 | |
年金 | 犹豫期满次日至保单生效第N-1年 |
年交保费×约定比例 (每年领取一次) |
保单生效第N年至满期前 |
年交保费×约定比例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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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
注:N代表交费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