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行富贵年金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10/18/20/30年
投保年限
长期保障灵活可选,包含年金、满期金的领取,具有高额身价保障
投保须知
犹豫期
自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5个自然日为犹豫期。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年金给付 (1)自合同犹豫期满次日至第N-1个(N代表交费期间)保单周年日止,若在合同犹豫期满次日及每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合同仍然有效,我们按约定给付年金。 (2)自合同第N个保单周年日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不含合同满期日),若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合同仍然有效,我们按合同期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年金。
满期保险金 若生存至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且合同仍然有效,则我们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 (2)被认定身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产品描述

年金给付

(1)自合同犹豫期满次日至第N-1个(N代表交费期间)保单周年日止,若在合同犹豫期满次日及每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合同仍然有效,我们按约定给付年金。 (2)自合同第N个保单周年日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不含合同满期日),若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合同仍然有效,我们按合同期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年金。

 

满期保险金

若生存至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且合同仍然有效,则我们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 (2)被认定身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0-6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年金 犹豫期满次日至保单生效第N-1年

年交保费×约定比例

(每年领取一次)

保单生效第N年至满期前

年交保费×约定比例

(每年领取一次)

身故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满期金 基本保额

注:N代表交费期间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龙行富贵年金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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