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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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将按被认定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年金给付 | 若在每2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合同仍然有效,我们按该保单周年日个人账户价值的1%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按该次年金给付金额等额减少。 |
满期保险金 | 若合同的保险期间非终身,且生存至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且合同仍然有效,则我们将按满期日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将按被认定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年金给付
若在每2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合同仍然有效,我们按该保单周年日个人账户价值的1%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按该次年金给付金额等额减少。
满期保险金
若合同的保险期间非终身,且生存至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且合同仍然有效,则我们将按满期日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附加合同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保什么 | 保多少 |
年金 |
个人账户价值×1% (每2年领取一次) |
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 |
满期金 | 个人账户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