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各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驾驶、乘坐非商业运营的乘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意外伤害,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该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已有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则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
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JR/T0083-2013)中所列伤残程度等级之一,则本公司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基数,按该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本公司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当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含)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含)进行评定。本公司按最终评定的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合并该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其他残疾,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可评定为更高等级的伤残程度,则本公司按该更高等级的伤残程度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该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其他残疾,视同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将予以扣除。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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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我们按保险 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若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起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JR/T0083-2013)中所列伤残程度等级之一,则我们以保险金额 为基数,按该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 年。
投保范围
投保本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是年龄在16 周岁至64 周岁之间、现时在岗的全职正式员工,并且在投保日之前的过去12 个月中因伤、病不在岗工作累计不超过15 个工作日。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合同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投保本合同前存在的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
9、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参与殴斗;
10、被保险人猝死;
11、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
13、被保险人因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流产或分娩;
14、被保险人驾驶、搭乘非法运营的乘用车;
15、乘用车自始发地出发后,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脱离乘用车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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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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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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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已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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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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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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