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含第 30 日),若被保险人 住院,本公司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这 3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续保或因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而导 致住院,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等待期后,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指定医院(见释义)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已在 指定医院住院,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住院病房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指定医院住院,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以下 4 项费用的总和,按本条 第二款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病房费用保险金,但最高不得超过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住院病房 费用保险金每日限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见释义),但若同一次住院(见释义)的实际住院日数超过 90 日,仅以给付 90 日为限。同一保单年度(见释义)累积给付日数最高以 180 日为限。
1) 床位费 2) 膳食费 3) 诊疗费 4) 护理费
2、 住院手术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指定医院接受住院手术(但活检、穿刺、造影等创伤性检查除外),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实 际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以下 3 项费用的总和,按本条第二款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手术费用保险金,但 同一次住院的最高给付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住院手术费用保险金每次限额”。
1) 手术费 2) 麻醉费 3) 手术中所用的手术材料费及手术室设备使用费
3、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指定医院住院,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以下 4 项费用的总和,按本条 第二款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但同一次住院的最高给付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每次限额”。
1) 药费 2) 治疗费:除一般治疗费外,还包括氧气费、监护费、震波费、介入费、透析费 3) 输血费:包括血液或血浆输注费、血液或血浆制品费用 4) 辅助检查费:包括化验费、检验(检查)费和摄片费
二、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治疗时以下情形确定当时的给付比例:
1、对于年满 18 周岁(见释义)的被保险人,若未以社会医疗保险(见释义)且未以公费医疗(见释义) 身份就医,则在扣除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 补偿后,本公司给付剩余部分的 70%;
2、年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以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医,则在扣除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 补偿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后,本公司给付剩余部分的 90%。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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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包括药费;治疗费:【除一般治疗费外,还包括氧气费、监护费、震波费、介入费、透析费】;输血费:【包括血液或血浆输注费、血液或血浆制品费用】;辅助检查费:【包括化验费、检验(检查)费和摄片费】 |
住院手术费用保险金 | 包括手术费、麻醉费、手术中所用的手术材料费及手术室设备使用 |
住院病房费用保险金 | 包括床位费、膳食费、诊疗费、护理费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参与殴斗;
9、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
11、被保险人因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流产或分娩;
12、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
13、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
14、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症状(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且本公司同意承保的 除外);
1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精神疾病、心身 疾病;
16、被保险人患性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7、美容手术和外科整形手术,牙齿护理或治疗(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除外);
18、屈光不正之矫正治疗,义眼或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
19、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20、不孕症、不育症、人工受孕、避孕、绝育手术及其导致之并发症;
21、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实行摘除捐献器官手术;
22、被保险人做变性手术。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年满18周岁住院病房费用 | 未参保社会医疗保险及公费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70% |
已参保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90% | |
年满18周岁住院手术费用 | 未参保社会医疗保险及公费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70% |
已参保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90% | |
年满18周岁住院医疗费用 | 未参保社会医疗保险及公费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70% |
已参保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90% |
注:此产品为医疗保障,疾病有3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猝死、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患遗传性疾病等;患性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美容手术和外科整形手术,牙齿护理或治疗;屈光不正之矫正治疗等;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性治疗等;不孕症、不育症、人工受孕等;作为器官捐献者实行摘除捐献器官手术;做变性手术;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因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流产或分娩;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