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自意外 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本公司指定医院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药和治疗费用,本公司将根据前述费用,按本条第二款所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同一次意 外伤害事故累积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金额最高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 限。
二、给付比例: 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每次就医治疗时以下情形确定当时的给付比例:
1、对于年满十八周岁的被保险人,若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且未以公费医疗身份就医,则在扣除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 划中得到的补偿后,本公司给付剩余部分的 80%;
2、若被保险人未年满十八周岁或者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医,则在扣除可依法律及政府 的规定得到的补偿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后,本公司给付剩余部分的 90%。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自意外 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本公司指定医院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药和治疗费用 ,本公司将根据前述费用,按本条第二款所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同一次意 外伤害事故累积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金额最高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 限。 1、对于年满十八周岁的被保险人,若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且未以公费医疗 身份就医,则在扣除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 划中得到的补偿后,本公司给付剩余部分的 80%; 2、若被保险人未年满十八周岁或者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医,则在扣除可依法律及政府 的规定得到的补偿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后,本公司给付剩余部分的 90%。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
3、 被保险人参与殴斗、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所致者;
7、 被保险人因疾病、流产或分娩(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除外);
8、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者;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医疗 | 已满18周岁,未参保社会医疗保险及公费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80% |
未满18周岁或已参保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90%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因疾病、流产或分娩;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