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且自建筑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后,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约定 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或其他相关工作过程中、或在建筑工程项目的生活区内、或在乘坐投保 人单位交通车往返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途中,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自意外 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本公司指定医院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 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药和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本附加合同免赔额以后按本附加合同给付比 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积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支付的意外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有所补偿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 划中取得部分或全部的补偿,则本公司在剩余部分中先扣除本附加合同免赔额后,按本附加合同给付比例 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医疗给付 | 在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且自建筑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后,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约定 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或其他相关工作过程中、或在建筑工程项目的生活区内、或在乘坐投保 人单位交通车往返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途中,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自意外 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本公司指定医院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 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药和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本附加合同免赔额以后按本附加合同给付比 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积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
3、 被保险人参与殴斗、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所致者;
7、 被保险人因疾病、流产或分娩(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除外);
8、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者;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见释义)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
12、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因不符合施工章程规定或相关的建筑工程安全操作规范、管理规定而导致的 意外;
13、工程停工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
14、被保险人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确定)导致的伤害。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因疾病、流产或分娩;在施工过程中,因不符合施工章程规定或相关的建筑工程安全操作规范、管理规定而导致的意外;因精神和行为障碍导致的伤害;工程停工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