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经本公司指定医院的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已在指定医院住院,则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
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上所载的住院补贴日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同一 次住院,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高以 90 天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天数最高以 180 天为限。
2. 意外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若经本公司指定医院的医师诊断,被保险人必须住进重症监护病房,且已在指定医院的重症监护病房住院, 除给付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外,本公司另按本附加合同上所载的住院补贴日额乘以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 天数给付意外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同一次住院,意外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 高以 30 天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天数最高以 60 天为限。
意外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的给付以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的给付为前提。若被保险人依约定不能取 得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则不能取得意外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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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经本公司指定医院的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已在指定医院住院,则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住院补贴日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 |
意外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 若经本公司指定医院的医师诊断,被保险人必须住进重症监护病房,且已在指定医院的重症监护病房住院,除给付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外,本公司另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住院补贴日额乘以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给付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
3、 被保险人参与殴斗、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所致者;
7、 被保险人因疾病、流产或分娩(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除外);
8、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者;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
意外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 | 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住院日补贴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因疾病、流产或分娩;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