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 本公司对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在本公司指定医院发生的符合当地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药和治疗费用中由该被保险人负担的 部分,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以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在同一保 单年度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所累积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最高以本附加合同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的保 险金额为限。当意外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总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 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任何途径(包括任何医疗保险计划、福利计划,或根据法律及政府的相关规定获得的 任何补偿)取得补偿的,则本公司在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限额内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相应的 保险责任。
免赔额及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上载明。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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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 本公司对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在本公司指定医院发生的符合当地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药和治疗费用中由该被保险人负担的 部分,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以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
3、 被保险人参与殴斗、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所致者;
7、 被保险人因疾病、流产或分娩(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除外);
8、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者;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因疾病、流产或分娩;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