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心无忧”保障计划
个人
投保范围
18-54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保障周全,更添安心; 手术补贴,双重呵护; 轻松投保,灵活缴费; 自动续保,保费更优。
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保障周全 更添安心

“称心无忧”保障计划由《称心宝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组成,是集医疗保障和意外保障于一体的保险产品,其中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最高赔付金额可达120万元。

 

手术补贴 双重呵护

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接受手术治疗,除住院补贴保险金外,还能获得额外手术补贴保险金,可减轻经济负担,给您双重呵护。

 

轻松投保 灵活缴费

您可通过电话投保,无需任何体检手续,足不出户就可完成全部投保过程。该计划提供月缴、季缴、半年缴和年缴四种缴费方式,让您的资金安排更自由。

 

自动续保 保费更优

该计划可自动续保。如前一保单年度未发生理赔,投保人将享有续保保费优惠,续保保费为首年的85%。

 

保险责任

 

一、称心宝住院补贴医疗保险责任


1、住院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经本公司指定医院的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已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则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住院补贴日额乘以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住院治疗的,则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住院补贴日额的两倍乘以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2、手术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接受手术治疗,除住院补贴保险金外,本公司另按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住院补贴日额乘以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手术补贴保险金。

 

3、第二医疗意见服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经诊断初次患有特定疾病的,可申请由第二医疗意见服务提供方委托全球相关领域的著名医院的医师或医疗团队,就该特定疾病出具一次诊断建议及医疗建议。

 

二、附加意外伤害保险B款责任


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合同所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成身故,则本公司将按该意外伤害事故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但若本附加合同已有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则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2、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合同所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成残疾,则本公司以该意外伤害事故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为基数,按相应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住院补贴保险金 若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 在中国境内经我们指定医院的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已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则我们按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住院补贴日额乘以合同有效期内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若在中国境外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住院治疗的,则我们按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住院补贴日额的两倍乘以合同有效期内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手术补贴保险金 若在住院期间接受手术治疗,除住院补贴保险金外,我们另按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住院补贴日额乘以合同有效期内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手术补贴保险金。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因发生保险合同所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成身故,则我们将按该意外伤害事故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若因发生保险合同所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成残疾,则我们以该意外伤害事故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为基数,按相应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周岁-54周岁,最高续保年龄为64周岁

 

保险期限:1年,可续保

 

缴费方式:年缴、半年缴、季缴、月缴

 

缴费期限: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 1 项至第 15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附加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的第 1 类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金责任;因下列第 1 项至第 22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附加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的第 2 至 7 类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投保前存在的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 


9.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参与殴斗; 


10. 被保险人猝死; 


11.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12.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 


13. 被保险人因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流产或分娩; 


14.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 


15. 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 


16.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 


17. 被保险人驾驶、搭乘非法运营的交通工具; 


18. 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后,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脱离交通工具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19. 被保险人扒车、跳车; 


20. 被保险人搭乘观光客机; 


21. 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因车辆超载引起的意外伤害事故而遭受伤害; 


22. 被保险人处于车辆、轮船、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货物的部分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 2 项至第 22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附加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的第 2 至 7 类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金责任,但若按本附加合同约定可给付本附加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的第 1 类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金,则本公司按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因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若续保,仍以第一个生效日为准)之前已患的疾病(或症状)或其 复发所致; 


2、因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或症状)或其复发所致(续保本项不适用); 


3、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 


5、被保险人参与殴斗、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 


8、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所致者; 


9、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精神疾病、心身疾病所致; 


10、被保险人患性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美容手术和外科整形手术,牙齿护理或治疗(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除外); 


14、屈光不正之矫正治疗,义眼或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 


15、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16、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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