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缴费期限,灵活选择
终身保障,后顾无忧
保费低廉,轻松规划
红利累积,祥瑞一生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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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全残给付 | 若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金先生,30岁,事业有成,妻子是家庭主妇,父母也退休在家。金先生是家里的经济支柱,为了保障家庭安稳,给家人一个安心的承诺,金先生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了祥瑞终身寿险(分红型)20年缴计划,指定受益人为父母和妻子,保额100,000元,保障终身,每年缴纳保费3,000元。
利益解析:
1. 身故、全残给付:
合同有效期内,金先生享有100,000元的身故或全残保障。
2. 红利:
红利领取方式可选择现金、抵交保费或累积生息,若金先生选择红利累积生息,当金先生100岁时,按低、中、高三档红利水平演示,可分别累积44,345元、177,414元、310,488元红利。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缴费期限:10年、15年、20年、至55周岁、至60周岁
最低保险金额:人民币30,000元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合同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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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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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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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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