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教育储备,专款专用
保值增值,轻松规划
而立满期,自信起航
现金红利,宝贝吉祥
保险责任
生存给付:
15-17岁,每年15%基本保额
18-21岁,每年30%基本保额
25岁,50%基本保额;
满期给付:
30岁,300%基本保额
身故、全残给付:
18岁前,返还已缴保费
18岁后,返还已缴保费+100%基本保额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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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给付 | 若在每个下表所列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则我们以基本保额为基数,按 合同约定所列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给付 | 若于合同满期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且合同有效,则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额的 3 倍给付满期 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全残给付 | 若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之前身故或全残, 则问你们按合同已缴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之后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合 同已缴保险费总额与基本保额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年龄:出生满5天至12周岁
保险期间:至30周岁
缴费方式:年缴、半年缴、季缴
缴费期限:5年、10年、至18周岁
最低年缴保费:2000元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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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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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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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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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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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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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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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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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至17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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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5% (每年领取一次) |
18至21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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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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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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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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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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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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