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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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险费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若投保人发生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后的下一个缴费日 开始,豁免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应缴纳的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作已缴纳的保险费,主合同及本附 加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至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止: 1、 主合同的缴费期限届满; 2、 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年满 22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24 时。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保什么 | 保多少 |
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可免交主合同及本合同的应交保费,至主合同缴费期满或主合同被保险人年满22周岁)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安先生,30周岁的男性,为自己出生满30天的儿子投保太平洋安泰人寿的 999 还本两全保险,保额100,000元,缴费20年,年缴保费8,240元,并同时投保了附加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缴费19年,年缴保费147.50 元,年缴保费总共为8,387.5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