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保险人经本公司指定医院医师诊断必须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时:
◆ 住院补贴保险金:
· 我们将以您为被保险人购买的每日住院补贴日额为基数,乘以实际住院天数为其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 同一次住院,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高以90天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天数最高以180天为限。
◆ 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 若经本公司指定医院的医师诊断,被保险人必须住进重症监护病房,除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外,本公司另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住院补贴日额乘以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给付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同一次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高以30天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天数最高以60天为限。
·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的给付以住院补贴保险金的给付为前提。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住院补贴保险金 | 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上所载的住院补贴日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同一次住院,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高以 90 天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天数最高以 180 天为限。 |
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 若经本公司指定医院的医师诊断,被保险人必须住进重症监护病房,除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外,本公司另 按本附加合同上所载的住院补贴日额乘以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给付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同一次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高以 30 天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天数最高以 60 天为限 |
被保险人的住院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因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若续保,仍以第一个生效日为准)前已患的疾病(或症状)或其复发所致,或因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若续保,仍以第一个生效日为准)起三十天内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或症状)或其复发所致;
2.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3.被保险人自杀或其他故意自致的伤害;
4.被保险人犯罪、拒捕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执照、酒后驾驶、驾驶无照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精神疾病所致;
7.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所致者;
8.被保险人患性病、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9.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恐怖主义行为或武装叛乱;
10.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11. 美容手术和外科整形手术,牙齿护理或治疗,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12. 屈光不正之矫正治疗,义眼或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
13. 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14. 怀孕及其导致之并发症、流产及其导致之并发症或分娩(含剖腹生产)及其导致之并发症,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15. 不孕症、人工受孕、避孕及绝育手术;
16. 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实行摘除捐献器官手术而住院者;
17. 被保险人因做变性手术而住院者;
18. 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所致者。
承保对象和承保年龄:
现时在岗的全职正式员工及配偶16至64周岁,可续保至65周岁;
子女出生满30日且健康出院至23周岁(需未婚、全日制在读)。
保险期间:一年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
重症监护病房补贴 | 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住院日补贴 |
注:此产品为医疗保障,疾病有3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等;患性病、艾滋病等;美容手术和外科整形手术,牙齿护理或治疗;义眼或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性治疗等;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及其导致之并发症等;不孕症、不育症、人工受孕等;作为器官捐献者实行摘除捐献器官手术而住院者;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疾病;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所患的疾病;因做变性手术而住院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