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确诊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所述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于确诊二十八天后仍生存的,则本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所承保的27种重大疾病病名
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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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心肌梗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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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中风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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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器官移植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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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状动脉搭桥术
(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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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末期肾病
(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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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肢体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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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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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性脑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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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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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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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昏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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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耳失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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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目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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瘫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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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瓣膜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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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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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脑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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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帕金森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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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Ⅲ度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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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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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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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能力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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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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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脉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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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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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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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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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所述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 种),且于确诊二十八天后仍生存的,则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对于由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若续保,仍以第一个生效日为准)之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或已 患的疾病(或症状)或其复发所致的重大疾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若续保,仍以第一个生效日为准) 起三十天内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或症状)或其复发所致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的责任。 |
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自发生责任免除情形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承保对象和承保年龄:
现时在岗的全职正式员工及配偶16至64周岁,可续保至65周岁;
保险期间:一年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